新修订保密法第二十三条就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专门作出规定:“存储、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。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、设备。保密设施、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,同步建设,同步运行。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,经检查合格后,方可投入使用。”
此条是关于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规定。第一款规定涉密信息系统实行分级保护的原则;第二款规定涉密信息系统保密设施、设备规划建设和配备要求;第三款规定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必须经检查合格。